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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青年职业见习(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7-23 16:17:00 作者:

     为有序推进我区青年职业见习(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区青年就业创业,缓解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根据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相政发[2009]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模式

    (一)相城区就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对所辖青年职业见习(实习)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评估工作。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学员见习(实习)期内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勤工作,及时了解学员的见习(实习)情况,根据岗位要求和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带教计划和配备带教老师,制定见习(实习)规章制度,建立见习(实习)工作台帐。

    (二)见习(实习)基地将见习(实习)岗位信息报至经认定的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对外统一发布见习(实习)岗位信息。

    (三)申请见习(实习)的人员到经认定的服务机构报名,由服务机构统一安排见习(实习)。

    二、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见习(实习)对象

    1、见习对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经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0周岁)的本区登记失业青年。

    2、实习对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的大中专(职)院校学生。其中,与我区建立合作关系的高校中非相城区户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参照本区户籍人员进行实习。

    申请参加见习(实习)的青年可到经认定的服务机构报名,参加洽谈面试,实行双向选择。通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须参加服务机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在见习(实习)期间所享受的待遇、承担的责任及见习(实习)期限等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岗位安全教育内容;经测试合格的,与服务机构签订《见习(实习)协议书》,可成为正式的见习(实习)学员。《见习(实习)协议书》签订的起始日期按照自然月的1号起。

    (二)服务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

    申报青年职业见习(实习)服务机构的应为注册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最近5年没有被公开和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具备一定带教师资力量的单位。

    申报单位须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区就业管理处填写《苏州市相城区青年职业见习(实习)服务机构认定申报表》。

    经审核,对符合青年职业见习(实习)服务机构的,由区就业管理处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见习(实习)基地认定条件及程序

    凡属《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行(产)业,且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见习(实习)岗位设置、见习(实习)计划制定合理,并能持续提供10人以上见习(实习)岗位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成为见习(实习)、基地。被列入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不能申报见习(实习)基地。

    申报见习(实习)基地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供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或可引导青年就业创业;

    2、所提供岗位属于人力资源市场较为紧缺的工种或具有就业潜力。

    凡符合见习(实习)基地要求的单位,须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申请“青年职业见习(实习)基地”有关情况简介及见习(实习)岗位描述》等材料到区就业管理处申请,填写《苏州市相城区青年职业见习(实习)基地申报表》。

    区就业管理处在受理单位职业见习(实习)基地申请后,应对申报单位的工作环境、提供的见习(实习)工作岗位、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并在《职业见习(实习)基地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予以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青年见习(实习)条件的见习(实习)基地,由区就业管理处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授予《苏州市相城区青年见习(实习)基地》铭牌。

    三、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带教补贴

    带教补贴根据服务机构实际安排的见习(实习)学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见习(实习)学员生活费补贴:见习学员每人每月按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实习学员每人每月按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

    (三)商业保险补贴:由服务机构按自然月每月统一为见习(实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见习(实习)学员在见习(实习)期间如发生意外人生伤害事故,可根据《商业保险协议》进行理赔。

    (四)补贴申请流程

    服务机构应于每季后5日前向区就业管理处报送上季度《职业见习(实习)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申请表》及《职业见习(实习)学员商业保险资金补贴申请表》;区就业管理处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划拨至服务机构银行帐户。

    (五)所涉及补贴资金由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

    四、考核

    为保证见习(实习)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落到实处,区就业管理处每年组织对服务机构及见习(实习)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见习(实习)岗位设置、见习(实习)计划制定、落实、师资配备、见习(实习)实效、补贴发放、学员反馈及接收情况等方面。区就业管理处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服务机构及见习(实习)基地名单。

    五、其他

    1、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及个人,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办法由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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